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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自取得地面站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營業 者,撤銷其特許。特許執照有效期限為九年,期滿後欲繼續經營者,得 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核發特許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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