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前條人員如屬外籍、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於申請時應另檢具下
  列文件送管理機關辦理:
  一、護照或旅行證。
  二、外僑居留證或流動人口登記證明文件。
  三、自由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構或事業業務需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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