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為防止發生二次延伸災害,專案調查小組得要求經
濟部督導相關公民營事業提供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圖、標示資
料及其他必要之資料圖表。
〔立法理由〕
配合運安會之設置及本規則第二條增訂重大飛航事故定義,爰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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