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活動前應將受理報名時間 、資格及方式、評選程序、獎勵內容、應選名額予以公告,各該獎項得獎 名額由評選會決定之;其表揚得以給與獎章、獎牌、獎狀或獎金方式,由 交通部觀光署定之。 參選人依本辦法評選程序獲獎者,於三年內不得再受推薦參選。
為讓更多的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參選,並增加獲獎機會,爰增修第 二項獲獎者三年內不得再行參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