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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以外之各特種基金,應切實檢討,其性質 相近者,應予簡併;無繼續設立必要者,應予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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