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作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
  虧、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
  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
  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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