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
  程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與優先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
  ,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
  進等,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
  於行政院核定九十六至九十九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
  限數額範圍內檢討編列,其中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建立
  客觀、公開之評比機制,並應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
  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計
  畫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
  篩選、整合及審查。
  第一項歲出概算,除覓有特定收入,或屬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
  件之相關規劃作業經費外,均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概算額度
  可編報上限之範圍內,確實依各項延續與新興計畫之優先順序檢討調整
  容納,不得超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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