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設計及建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區域內地板、牆壁、天花板、窗戶之設計或建造,有耐受清潔劑
    與消毒劑之平滑表面,易於清潔與實施必要之消毒,維持潔淨及良好
    狀態。
二、窗戶採非開啟式設計;廠房通風不足者,置具紗窗之向外開啟窗戶。
〔立法理由〕
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地板、牆壁、天花板及窗戶,其設計或建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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