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外匯經紀商於每日及每月營業終了,應分別將當日及當月營業金額及營業
情形報送本行。本行並按季將外匯經紀商營業資料送金管會參考。
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與其股權變動情形報送本行。
前項所稱主要股東指股東與其關係人合併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關係
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次第五條新增投資人與其關係人之投資限額規定,增訂第二項與第
三項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以及股權異動情形向本行申報,俾
及時掌握外匯經紀商股權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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