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代理人員就代理職務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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