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承租人應依建廠計畫所需使用之土地,申請配租,並按原核定計畫
  一次建築使用。但有正當理由,報經管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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