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
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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