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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擅自變更使用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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