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參加會務委員競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水利
  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相片及戶籍謄本。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份。
  三、符合本通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
  參選會務委員之會員,其所屬選舉區或水利會在二個以上者,應自行擇
  一選舉區或水利會登記,登記二個選舉區或水利會以上者,其登記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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