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檢驗人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油輸大副二年以上,並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以上者。
  二、曾任勞工檢查員二年以上,並具船舶檢查經驗者。
  三、專科以上工程科系畢業,具油輪清艙﹑修理三年以上經驗,並具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者。
  四、本辦法發布前,專科以上工程科系畢業,具油輪檢驗三年以上經驗
      ,並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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