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講習或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指定之機構辦理,所需
  費用由辦理之機關或機構核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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