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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開始使用管線 後,應依原定海域環境監測計畫進行監測,並按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 報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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