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左列業務:
一、釐定廢(污)水改善及管理計畫,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輕污染源之質、量,並向負責人提供
有關污染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三、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
四、實施廢(污)水之質及量檢測,並作成紀錄。
五、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六、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七、廢(污)水處理資料之申報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廢(污)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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