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左列業務:
  一、釐定廢(污)水改善及管理計畫,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輕污染源之質、量,並向負責人提供
      有關污染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三、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
  四、實施廢(污)水之質及量檢測,並作成紀錄。
  五、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六、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七、廢(污)水處理資料之申報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廢(污)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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