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事業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其廢(污)
  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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