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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前條事業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其廢(污) 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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