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
  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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