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於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類證券,其與本公司及代理證券商
簽訂同意書者,委託人得就相同數量部分,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應收付
之證券及款項相抵之餘額,向代理證券商辦理交割;代理證券商應代為填
製「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表(代申請書)」及「融資融券交易現款
現券償還彙計表」送交本公司,不適用第十九條之規定。
已簽訂前項同意書之委託人,如不欲為前項之相抵餘額交割者,須於成交
當日收盤前向代理證券商書面聲明。
第一項沖抵部分不計算融資融券應收付之利息,融券仍計收融券手續費。
委託人第一項沖抵部分之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所「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
交易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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