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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壽險申請貸借本基金時,應提出借款申請書(格式另訂)及詳細償還計 畫,經基金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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