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分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
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
由政府提出之議案及委員所提法律案,於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經委員會審查報請院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有出席委員
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應交付程序委員會改列討論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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