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覆議申請:
一、逾越覆議期限。
二、逾期未補正。
三、對已決定之覆議案件重行申請覆議。
四、撤回之覆議案件再申請覆議。
五、因情事變更而顯無實益。
六、覆議無理由。
駁回覆議之決定,應附理由。
如覆議委員會認申請人之主張或請求係無理由,而申請人得為其他主張或
請求時,覆議委員會僅得依法駁回申請人之申請,並於覆議決定中加註說
明,請申請人另為申請扶助。
前項駁回覆議前,申請人已為其他主張或請求者,於駁回覆議之同時,覆
議委員會應將該案資料直接發回原分會以新案件辦理。
對於駁回覆議之決定不得再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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