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 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 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不能以前項方式提出者,應以文書或呈現其內容 之書面提出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者,除別有規定外,不生提出之效力。 訴訟文書,除有應為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等不能以科技設備傳送之情形外 ,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 前項及第一項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傳送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 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