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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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