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 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 一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 構證明之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