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
    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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