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及保管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收受各項保管品,應逐案編註收管案號,分類登入保
管品紀錄簿。
前項保管品須存庫者,應即送存代庫銀行保管,並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
備查簿,按月編造保管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及相關業務單位查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