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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藝文特區展售者應成立自理組織,受市場處及相關機關之監督,以自治管 理及協助改善會員生活為宗旨。 展售者為前項自理組織之當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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