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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