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運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水庫調節洪水時,應依左列規定操作閘門:
  一、閘門之開啟應優先使用壩頂溢洪道,俟八痤閘門全部開啟後,若仍
      不足渲洩洪流時,得開啟沖刷道,再次為排洪隧道洩洪。
  二、壩頂溢洪道閘門之操作,以八座閘門同時開啟為原則。
  三、沖刷道閘門之操作,應優先同時開啟一號及三號閘門,俟全開後依
      水庫進流量之增加情形再開啟二號閘門。
  四、壩頂溢洪道、沖刷道及排洪隧道閘門之開度,原則上以每隔三十公
      分為一級操作。
  五、各類閘門之開度,每小時得調整一次,如遇水庫進流量迅速增加時
      ,得依實際需要,增加閘門開度調整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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