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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標租土地承租人不得以租賃契約之租賃權作為設定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使 用。 承租人不得要求就租賃土地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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