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市庫收支截止後,各機關經收之歲入各款,其已發生而尚未收得之收入
  ,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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