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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七十九年臺北市地方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主計處根據預算審查小組之決議,擬訂各機關歲出額度,連同附屬單位 預算審定表,簽報核定後,於七十八年一月十日前函知各主管機關,各 主管機關應於同月十二日前轉知其所屬機關編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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