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實物配給得由員工擇領實物或代金,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均應於每年
  六月或十二月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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