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級代表工作場所負責人及秘書室於工作者至本處外之臨時工作場所作業
前,應確實提供其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工作鞋等),並提醒及告知於
進入該工作場所作業必須確實使用其防護具及應注意事項(如注意惡犬、
突出物、開口等)。
工作者出發至本處外之臨時工作場所作業前應先行確認個人防護具已準備
妥當;於進入臨時工作場所作業前應確實著用個人防護具;進入臨時工作
場所作業後,應確實遵守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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