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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