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接受本府派員檢查: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府存查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
算報本府存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
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
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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