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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本府核准之民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應於取得本府同意經營許可 函次日起三個月內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受本府之監督。 凡經本府核准或列管有案之民有市場,其經營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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