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樹木及綠資源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危害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生育環境並造成死亡者。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未先擬具計畫逕行開發造成受保護樹木
    死亡者。
三、未依核准之保護或移植復育計畫施作或養護不當,造成受保護樹木死
    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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