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危害受保護樹木及綠資源之生育環境並造成死亡者。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未先擬具計畫逕行開發造成受保護樹木 死亡者。 三、未依核准之保護或移植復育計畫施作或養護不當,造成受保護樹木死 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