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徵期及滯納期屆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
織檢查隊,舉行機動車輛檢查。其檢查注意事項,由主管稽徵機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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