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浴(沖洗)及浸泡設施,使用一般水源之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目視澄清且無色、無臭,不得有浮沫、苔藻滋生。
二、酸鹼值(pH值)應保持六點五至八點零。
三、大腸桿菌:每一百毫升(ml)之含量,應低於一菌落生成數量(1CFU
)或一點一最大可能菌數(1.1MPN)。
四、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五度(以正負一度為誤差範圍)經四十八小時
(正負三小時範圍)培養後,一般細菌殖數,每一毫升(ml)不得超
過五百菌落生成數量(500CFU)。
大眾浴池採放水式者,每日至少換水一次;採循環過濾者,每二週至少換
水一次。每次換水時,浴池內、外應用清潔劑洗刷清潔。衛生局每月抽查
之水質檢驗報告,業者應張貼於公告欄內,並持續公告兩週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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