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
,副會長由會長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學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縣級家長會長協會團體會員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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