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挖掘道路修建地下工事加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道路主管機關加封路面時,有關管線單位應無條件配合,提升所屬人(手
)孔(蓋)與新舖路面齊平,否則造成損害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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