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第十二條規定核准設攤展售商品者,除應依法課稅外,並應向管理委
  員會繳納清潔維護費及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委員會訂定並報執行
  機關核定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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