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設所需用之建築物,申請人應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本市,其所相對應 之土地部分,應無償提供移設設施使用並設定地上權予本市。 前項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本府應出具同意放棄優先購買權之文件。 連通設施穿越公共設施用地並供公眾通行使用者,應於興建完成後,將該 部分相對應之物權、準物權或其他權利無償移轉予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