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停止使用:
一、違反原定用途者。
二、違反法令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必須停止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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