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電影片映演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營業場所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空氣流動風速每秒鐘平均應在零點五公尺以下。
    (二)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千分之一點五以下。
    (三)使用冷氣設備者,室內溫度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度,室內與室外
          溫度相差不得超過攝氏十度,其相對濕度應保持百分之六十至
          七十五。
    (四)映演場所應維持空氣流通,每場映演完畢,地面應即打掃清潔
          及調節空氣。
  二、顧客有下列各目情事之一,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勸阻無效者得報請
      有關機關協助處理,業者並應將下列相關規定或標識張貼於明顯處
      所。
    (一)罹患流行性感冒、肺結核或其他具有傳染性疾病等客人,勿入
          內觀賞。
    (二)隨地吐痰、檳榔汁(渣)、口香糖、便溺、棄置廢棄物或有其
          他污染行為者。
    (三)在非指定場所吸菸者。
    (四)妨礙安寧秩序者。
    (五)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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