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主辦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停止舉辦或中止活動者,由執行機關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拒不停止或中止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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